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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将积极协商追索“肉身佛”
2018-03-22 14:43  |  来源:新京报  |  作者:admin  |  点击:16660 次
  

  中外交流网消息:昨日,国家文物局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社会文物处处长金瑞国昨日受访表示,现已基本确定荷兰德伦特博物馆保管的“肉身坐佛”就是大田县阳春村1995年被盗的宋代章公祖师像。这一结论是根据国家文物局指导福建省文物部门开展调查论证工作,根据当地遗存的照片、族谱、衣冠、坐轿等物品,及相关证人证言后做出的。

 

  金瑞国证实,目前,国家文物局正在梳理完善相关论证材料,并积极与有关部门协商开展追索工作。

 

  日前,匈牙利自然科学博物馆展出一尊千年佛像,佛像内藏有一名高僧的遗骸,该座佛像因疑似福建省大田县被盗文物而受到关注。消息传出后,荷兰方面突然于3月20日下午从布达佩斯将其撤走。

 

  焦点1 佛像入荷是何途径?

 

  收藏者称1995年从香港运到阿姆斯特丹

 

  坐佛荷兰持有者的发言人23日下午发来声明称,鉴于当前媒体报道看似转向消极,收藏者决定收回出借的佛像,不再将其用于博物馆巡展。但声明没有提及佛像所有权争议,只是称有关佛像的科学研究还在继续。

 

  声明未提及收藏者的国籍与姓名,仅称之为佛像“所有者”,从事中国艺术品收藏近30年。

 

  声明说,佛像“所有者”于1996年年中获得这尊佛像;佛像上一个“所有者”于1994年年末至1995年年初在香港从“一名中国艺术朋友”手上获得这尊佛像,并于1995年年中将这尊佛像从他在香港的工作室运到阿姆斯特丹的住所。这份声明并未提及交易具体日期,也未附加证明文件。

 

  福建村民于1995年农历十月廿四日发现佛像被盗,但被盗具体日期不得而知。而荷兰收藏者的声明特别指出,所持佛像在1994年年末就出现在香港。这就产生了到底是不是同一尊佛像的问题。

 

  荷兰《民法典》规定,文物获取者必须对其获取文物的行为做尽职调查,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排除文物是被盗文物的可能性,否则其获取行为就可以不被视为善意获取。排除被盗文物方法可以通过查询被盗文物登记系统,也可以咨询有关机构。

 

  正在荷兰阿姆斯特丹大学法学院研读文化遗产法的中国博士研究生刘作珍说:“如果他查了,而这尊佛像没有在查询系统内,则对我方不利;如果这件文物已经在公安局备案,而他没有查,那就对他很不利。”

 

  据了解,荷兰文化部下属文化遗产督察局负责协调文物所有权争议,如果中国政府或福建村民团体向督察局正式提出佛像所有权争议,督察局就可能要求佛像持有者举证。此外,如果中方手上有无疑证据证明,这尊佛像就是被盗佛像,那么,持有者声明中有关佛像什么时间出现在哪里等言论不再重要。据新华社

 

  焦点2 佛像回国难度几何?

 

  两公约不适用,荷兰曾两次归还人类遗骸

 

  据介绍,当前文物返还领域有两个国际公约,一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0年通过的《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该公约主要针对馆藏文物,而此次从福建流出的“肉身坐佛”不属于这类。

 

  第二个是1995年由国际统一私法协会通过的《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荷兰虽然在1996年签署该公约,但至今该国议会尚未批准,因此该公约对荷兰目前并不具备强制法律约束力。此外,中国与荷兰之间也没有签订关于文物追索的双边协定,使得佛像的追索没有适当的法律程序可做参照。

 

  荷兰文化遗产保护委员会主席、荷兰二战劫掠艺术品归还委员会副主席范德弗利23日告诉记者,荷兰政府曾两次将人类遗骨归还给原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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